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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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促进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简称标准化专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专委会隶属于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简称促进会),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促进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标准化专委会是团结、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推动三品一械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的非营利机构。

第四条 标准化专委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标准化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与标准宣贯,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制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参与团体相关标准的起草和修订,监督和保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向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反映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的发展动态;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促进本领域内的科技进步,推广会员单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章  职能

第六条 标准化专委会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四项职能,具体包括:

一)组织企业参与国家三品一械相关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跟踪评价工作;

二)根据国家要求,做好三品一械标准的宣传贯彻;

三)定期组织专家就我国三品一械的标准化工作召开研讨会,为我国三品一械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四)收集企业对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协调政府机构做出回复;

五)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同时为企业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三品一械标准化及相关行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会刊,介绍国内外三品一械标准化的最新动态;

八)完成相关部门和促进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标准化专委会按照《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和《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专委会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标准化专委会每年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制修订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九条 标准化专委会为议事制度,委员由食品、农业、医学、营养、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担任。委员任职需经推荐、遵选、公示等程序后,由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标准化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以及标准化相关程序性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标准化专委会不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二条 标准化专委会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标准化专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不以分支机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每年需按促进会统一布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批准后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促进会秘书处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标准化专委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服从《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委会发展三品一械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直接会员;标准化专委会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关于规范缴纳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依据《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由标准化专委会审核后,报会员服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专委会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会员管理系统并需每年按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需具备《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相关要求和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修订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专委会负责解释。